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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2 16:14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876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731日第27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7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学校修缮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服务方式,使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支付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对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及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由修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职能处室按照学校规定职责权限分别实施。

第四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分为政府主管部门立项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内立项修缮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立项修缮工程项目由基建维修处负责管理,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7203号)执行。

校内立项修缮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未及时申请修缮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校内立项修缮工程项目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校内立项修缮工程项目

1.校内立项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各部门将下一年度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向修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中应明确注明修缮工程项目的现状、修缮内容、修缮范围、预计工程项目费用、申请修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等内容。

2.修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学校总体规划需要、经费状况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初步修缮计划,确定修缮预算及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3.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校内审批系统,并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4.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合同提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校园内建筑物、构筑物排除危险,电力线路、给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损坏或其他需即刻修缮的工程项目。其中涉及校舍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基建维修处;涉及水电相关的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后勤管理处;涉及消防相关的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保卫处,涉及网络信息化的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信息化办公室,涉及燃气相关的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膳食处。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2)。工作程序如下:

1.值班人员或巡查人员将需要修缮的工程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处长审核。

2.项目主管部门处长审核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立即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3.主管部门将应急抢修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概算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章  修缮项目工程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共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聘请施工监理。修缮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条  施工监理负责对施工材料、隐蔽工程项目的验收,施工进度的掌握,施工安全的检查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主要材料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或者需要更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量,必须经修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变更。增加工程项目量的造价须控制在合同金额10%以内,并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审计处共同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结项后,施工方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

第四章  项目工程款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项目量清单等相关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核,监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报审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凡应急抢修项目均须报审计处审计,按照审计意见结算,其他项目按照审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修缮档案管理机制,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保证修缮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项目主管部门存档,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档案文件资料主要包括:设备、工艺、设计基础材料和项目监理文件、修缮项目施工文件等,各类文件材料按国家规范和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

第二十条  对已竣工项目的修缮项目档案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各种资料须及时收集、整理,所有送审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另一份存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修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津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

2. 天津师范大学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申请表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8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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