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7〕20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1月29日第25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16〕23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各种投资,为完善和提高学校办学能力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项目及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报批、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建设资料归档、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范围内的监管等。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主体原则。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求。
(三)安全优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勤政廉洁原则。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强调过程管理,工程建设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科学决策、制度规范、过程公开、手续完备、监督到位”,确保工程从报建到竣工全程依法合规,实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维修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维修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论证,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负责设计方案和重大变更的会审,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监察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监察、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工作职责:
1.对决策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2.对制度建设进行监督,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3.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4.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5.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政结算的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有关制度和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签证与索赔等。
6.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7.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8.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因失职渎职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9.对工程建设第三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监督情况。
第七条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基建维修处在分管基建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包括工程立项、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协助财务处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核算工作,协助基建维修处编制基本建设资金年度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实施控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对基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实施监督,负责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基建项目转固工作。
国资处负责配合基建维修处进行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各类检测鉴定单位、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等。
审计处负责对基建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协助财务处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校园建设要传承学校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貌。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审定,应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在学校已征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改变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均应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拆迁、征用土地时,由项目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承办拆迁、征地工作及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均无权将学校的土地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指标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力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美感,构建安全、文明、和谐、节约的绿色生态校园,并为事业发展留有必要的空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选址、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用地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风险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后,按照"三重一大"程序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决策,并报天津市教委、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基建维修处会同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连同财务处出具的资金平衡方案,一并报市教委并转报市发改委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二)有关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需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建设条件和经济环境变化趋势,客观分析项目投资机会,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意向,避免受到学校内外个别人员主观意向的影响,防止项目建议书流于形式。
(三)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议决策过程中,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体审议,或者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分管基建校领导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市教委并转报市发改委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社会效益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二)报告应根据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需要的支撑材料主要包括环境评价、能源评价、地震评估,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市政配套设施证明,资金证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就是具体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即建设项目控制造价的依据,其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七条 不能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校内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五章 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学校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登记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一)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其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别、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设计任务是否相符。
(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及年检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对专职技术骨干的比例进行考察,包括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及其他专业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及从事工程设计时间的年限等,重点检查期注册证书的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拟建工程相符。
(四)实地考察设计单位实际的建设业绩(工程实例和获奖情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技术装备投入情况等,考察设计单位近几年是否有与拟建项目相同或相似的设计任务,其设计成果是否达到业主的设计初衷。并应了解其单位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设计图纸的质量。
(五)对与拟建项目相似的设计作品,进行更进一步的考察,主要对执行设计标准、推行标准设计、推行限额设计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设计成果满足适用性、经济性、环境性的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设计单位的取费标准进行了解,在估算项目总投资额一定的基础上,比选出性价比(设计作品质量与设计取费)较高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特点选择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两种方式。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发包,其余建设工程均需按照招标法规定招标发包。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基建维修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并征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概算书,报市教委并转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为依据。学校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所需的详细资料,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技术交流。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如发现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规模,应对项目概算进行修正,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由学校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主管部门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学校应确保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基建维修处和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据此完成施工图设计。
(一)基建维修处会同国资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具有审图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行政府投资评审制度。
(二)施工图设计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由学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共同审核施工图文件,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介绍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及时沟通问题,修改不符合实际和有错误的图纸,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
(三)经各方审定后,基建维修处将设计文件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评、能评、震评、绿建、人防、消防、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咨询、图审、检测等服务类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要做到应招必招、应采尽采,不得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学校必须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违规自行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基建维修处应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七章 工程合同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询与服务采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的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基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探、各项规费的计缴、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施工等各个环节和事项,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根据招标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因特殊情况须先行操作的项目,应在完成规定程序后1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项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按《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主要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其中,基建维修处在合同中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责任追究方式。其次,对于承包单位提供的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一般材料要进行抽检。此外,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项目组审核会签并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 基建维修处在建设过程中全程监督监理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物资采购、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变更的监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建维修处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总工期。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计划节点工期,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组织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制定的进度计划应当适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条件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与承包单位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计划协调一致。确需调整进度的,必须优先保证质量,并同监理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组织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每月对完成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比,工程实际进度与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原因分析和相关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建维修处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质量重点控制对象包括:人的行为,关键过程、关键操作,施工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施工技术参数,某些工序之间的作业顺序,技术间歇时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方法等。
(二)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它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的分部验收。基建维修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三)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也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维修处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安全规范标准。
(一)基建维修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组织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办法。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授权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与学校教学、生活区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驶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
(四)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 工程物资的采购。
(一)对于由学校购买的设备应遵循政府采购统一的要求。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地方材料一般由施工单位购买,设备主要由学校购买。
(二)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与责任追究方式。
(三)对于承包单位提供的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一般材料进行抽检。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员同意,承包单位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监理交于设计公司审核,审计部门审计。
(二)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由建设项目组以变更通知书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及费用的调增、调减,经基建维修处、审计部门审核,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施工过程中《洽商单》(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往来文件由项目责任部门现场代表签收,并向基建工作项目组汇报。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基建维修处组织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集体商议,同时严加审核文件,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党委常委会决议,依法需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必须取得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获得批准后,项目组组织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尽快落实变更设计涉及的施工内容。
第四十三条 如因人为原因引发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失误、施工缺陷等,追究当事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批,变更文件必须齐备,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必须经过监理机构复核并签字确认,防止承包单位虚列工程费用。
第十章 项目拨付款
第四十四条 基建维修处必须严格贯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全面执行建筑工程价款支付规范标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不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建维修处根据项目组成(分部、分项工程),结合实践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作为资产管控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确保资金筹集和使用与工程进度协调一致。
第四十七条 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审计公司、基建维修处分别签字确认;支付工程尾款时,需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学校基建维修处、施工单位、审计公司三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材料、设备款时,由经办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基建维修处长分别签字;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等二类费用时由基建维修处长签字。财务处审核申请付款金额以及相关支付手续是否准确、齐备,并由财务处长签注付款意见,分管基建校领导对上述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最终报校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按时与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学校财务处应认真审核相关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实际成本突破了工程项目预算,基建维修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审核,重大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再申请价款结算。
第五十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的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一章 工程竣工决算
第五十一条 基建维修处委托审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跟踪审计。基建维修处、财务处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转固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由财务处牵头,会同基建维修处、审计处等部门,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三条 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若单项工程已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竣工决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学校基建维修处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与结算清单。基建维修处或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交审计处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等。
(三)审计处审核完成后,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五十五条 为了不影响工程成本核算的进行,工程竣工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审计。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按时提供资料,审计处应按规定或协议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负责将资料归还项目责任部门。
第五十六条 对审计结论如有不同意见,施工单位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会同学校财务、审计、国资处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竣工结算完毕,学校依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五十九条 依据财政审批的竣工决算结果,由财务处会同国资处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基建维修处应及时组织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消防、规划、环保设施、节能、绿建、电梯及防雷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基建维修处根据验收情况编制验收报告,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基建维修处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各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四条 工程遗留问题应当有处理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意见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竣工验收中发现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基建维修处及时编制财产清单,会同使用部门、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章 基建项目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成立基建财务岗,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据相关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明确建设项目相关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和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各条核算原则,对学校基本建设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成本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十九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有关单据,及时归集建设项目成本,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合资金成本和工程项目的进度,依法、合理、及时地筹措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按照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财产物资的完整,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项财产物资等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供的凭证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与项目责任部门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要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服务类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七十三条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作为永久性档案存档。
第七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要求主要包括:项目文字资料、图纸、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收集齐全、完整;各类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范和单位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项目档案已经单位负责人、档案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认可;项目档案应由当地政府档案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验收未通过,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十五条 档案资料统一由项目责任部门的资料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项目责任部门资料室存档,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七十六条 基建维修处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效益和过程后评估。对完工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第七十七条 建设项目后评估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至1年后进行。基建维修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项目后评估的公开、客观和公正。原则上,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决策、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以保证后评估的独立性。要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决策及执行相关环节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建设的总体任务,合理确定基建维修处人员编制,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管理和专业人员。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针对基建维修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廉政、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八十条 学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基本建设的监督工作,监察、审计、财务、基建、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二)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有关制度和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三)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四)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因失职渎职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五)加强师生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在基本建设工作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政府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基建维修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