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2019-12-12 15:57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建筑业协会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经检查核实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划拨,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   2005年     2月     20日起 施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权归天津师范大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