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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19-12-25 11:24  

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高校新建、改建和扩建教育项目(企业及个人投资项目除外)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高校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高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合作开发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以及近期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决策、选址、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核、建设资料归档等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资源节约环保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自求平衡。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坚持节能减排、集约用地,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质量。

(三)科学组织原则。做好建设工程的项目储备工作,确保科学、合理的制定建设计划和安排好工程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涉及到的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设备采购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衔接工作。

(四)安全优质原则。要全面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依法自觉履行职责,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精心打造优质廉洁的工程。凡是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五)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政和监督制约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基建管理干部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对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市属普通高校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和近期项目建设计划,审核和报批校园总体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等,指导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高校基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七条  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基本建设工作任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设备、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参考意见,对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和监察小组。

第八条 高校基建部门是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委托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选址,编制及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等,具体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甲控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是指财务部门、设备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对于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资金的平衡应列首位,并实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设备部门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招标、采购及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甲控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程序监督,并参与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的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基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应与代建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指标要求,委托编制校园(校区)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力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美感,构建安全、文明、和谐、节约的生态校园,并为事业发展留有必要的空间。校园改扩建要保留学校的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规划一经审定确定,应严格遵循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加强校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流失。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计划建设时间及工期等。并附有使用资金情况说明,即:使用政府资金的,提供相关文件;使用自有资金的,提供存款证明;使用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贷款意向书。

第十六条  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能源评估、地震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同时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报告还应根据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学校委托中标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由设计单位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并征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有关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行政府投资评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由学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再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学校应确保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动迁、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等相关手续,签订监理、施工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监理、施工与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各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一年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或政府采购办法,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不得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高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应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加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学校必须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配合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

第二十六条 高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高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高校建设项目要选择“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秀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高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的分部验收。学校(代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由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  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建设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学校要主动协调建设项目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严格的“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的合同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90%。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学校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

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七条 高校财务部门要将基本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校级财务管理与核算,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并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建设资金一律实行财政统一支付;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的过程审计。即形成“预算、过程、决算”审计一体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计,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高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完善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依据基建工作有关法规、规定、制度和纪律加强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十条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并作为永久性档案存档。对地下各种管线图、墙内预埋管线图除归档一份外应多备一份供日常查询。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根据学校建设的总体任务,合理确定部门人员编制,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管理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一定的比例,并结合本校实际,合理确定职称评定的政策,以保持高校基建队伍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员的教育、管理、廉政、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四条 高校要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教委定期组织开展高校优质工程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在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做出成绩的高校,以及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 高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  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七条 高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四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四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五十条  高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一条 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预算、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有关制度和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设备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高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政府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五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市属普通高校。各高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民办高校、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高职院校,以及教委所属各直属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五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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